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违规高考生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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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已认定作弊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18、88907571。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0.6.13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拟处理意见 |
10330864152573 |
语文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0330220171959 |
数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0330760152784 |
数学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0331082110842 |
文科综合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0330331130699 |
文科综合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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