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称 |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上海 市 宝山 区 漠河 路 750 弄 100 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2011年自主招生计划280名,其中高中103名,三校生175名,退役士兵2名,详见附件一。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应用日语限招英语、日语 其他专业限招英语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护理专业要求:口吃、色盲、色弱不招。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二条规定,园艺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要求:色盲、色弱不招。 | ||||||||||||||||
九、录取规则 |
(一)考试科目
1.凡一志愿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需统一参加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的技能课考试(素描、综合能力测试)。 2. 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上线后均需统一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面试成绩计入总分。 3. 凡加分政策中面试入学的学生,均需统一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和综合能力测试。 4. 退役士兵的测试科目以市教委有关规定为准。 (二)测试地点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详见准考证)。 (三)加分条件 详见附件二。 (四)录取规则 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审定艺术类和非艺术类的录取资格线,校内加分纳入文化课总分计。 1.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录取时不分文理,非艺术类专业考生达到分数线后,按文化课考试成绩和技能课考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护理专业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技能课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依次比较英语、综合能力测试的成绩。 2. 艺术类考生达到分数线后,按照技能课考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依次比较英语、素描的成绩。 3. 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投档,各专业之间无级差。 4. 艺术类考生若文化课成绩达到非艺术类的分数线,可参加非艺术类考生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 备注:我院只招收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考虑第二及以下志愿的考生。 |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沪价行[2000]120号) |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1200元 (沪价行[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
报名、考试费 |
报名费14元/人,考试费26元/门,艺术类专业50元/门 (沪财费[2006]005号 沪财预联[2006]1号) | ||||||||||||||||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 ||||||||||||||||
十二、联系电话 |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021-56789424/56605436 | ||||||||||||||||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021-56605406 | ||||||||||||||||
十四、网址 |
https:// | ||||||||||||||||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建峰奖学金”。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六、其他须知 |
1、2011年秋季新生正式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凡弄虚作假[注: 耍花招欺骗人。]、体检不合格或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但最终未正式毕业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2、本章程由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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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2011年依法自主招生分专业招生人数请见附件 附件二:2011年依法自主招生加分条件请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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